北京工商局网店办执照八月施行 恐致百万人失业
北京工商局:网店办牌照8月1日肯定实施
每经记者 朱小雯 任思强
每日经济新闻7月23日报道 8月1日,北京市工商局发布的电子商务监管意见将开始正式实施。然而这个关于“网上店铺牌照”的新规定可能“未出世便夭折”的说法却广为传播。日前,本报记者致电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工商局方面完全否认了这个传言:“8月1号肯定开始正式实施。”该规定明确网上经营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凡以营利为目的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都需登记注册,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开展经营。然而该规定征求意见期间却遭到大多数网民和专家的反对。根据门户网站的调查,近9成网友不赞成“网上开店要办牌照”。
互联网观察家专家吕伯望之前就曾“炮轰”该规定,他说,这个规定完全多余,甚至对网上经营会有极大的反作用,“它实际上是在否定像淘宝这样的网站在注册和信用保证方面已经做了多年的东西。实际上,淘宝和易趣在实名认证上做得更严格。”
北京市工商局方面表示,新规定是根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出台的工商方面的监管意见,“不是拍脑子想出来的。”
各方反应: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网上开店办执照将全国推广
北京工商:8月1日起实施
上海工商局:通过监管网店管理个人卖家
广东工商:网上开店暂免执照
郑州工商:将建网络工商所
杭州工商:暂不会跟进北京这项政策
吕伯望:个人开网店需办执照难以执行
淘宝:规定只针对北京 不适于全国
易趣:积极响应条例 叫好网店执照监管
网友:九成反对
网店新规引发百万大军失业担忧 9成网友表示反对
南方日报7月23日报道 北京市工商局近日公布《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北京网店8月1日起全部办理工商执照。有消息称,北京只是试点,网店执照将在全国推行。
但市场人士担忧,超过百万计在网上谋生存的弱势群体,可能因为网店门槛提高而被推入失业潮中。
残疾网商“家在临安”从2006年夏天开始就一直在网上做生意,以此养家糊口。看到网店要办营业执照的消息后,他开始担忧。“国外EBAY全球那么多卖家,也没有听说过哪个国家要求卖家办证件的。”“家在临安”表示,《意见》执行之日8月1日,是他网店的生死线。提高了门槛,涉及众多费用甚至税收,自己微利的网店只有关门。
其实,在国内,数以百万计的人和“家在临安”一样,依靠在网上开店求得生存。8月1日,将是这百万人的生死线。
今年“两会”期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表示,我国城镇今年有剩余劳动力2400万人。但是,每年只能提供城镇就业岗位1200多万个,这还不包括每年从农村转移到城市的富余劳动力800万。田成平指出“要建立充满活力的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机制”。而今年本来就是就业压力最大的一年,加上宏观经济调控、银根紧缩、人民币升值、外贸出口受阻、企业成本上升等因素,大学生就业压力前所未有的大。
虽然新规只在北京实行,但众多网络卖家、网友对新规定都十分关注。新浪网上,网店新规的消息发布半天的时间内,就出现了2000多条评论。其中,有网友质疑,工商部门出台的新规将涉及很多人,但为什么没有提前得到工商局的公告,或者召开听证会?
截止昨天下午5点,某门户网站的调查显示,有超过九成的网友反对工商局网店执照新规定。而在“您是否会因网店卖家拥有执照而增加对其信任?”网络调查里,参加调查的1万多人里,有9000人选择了“不会”。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解读:
《条例》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
1、利用互联网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主体,均应依法登记注册;
2、原已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其经营范围超出原登记注册经营范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专项许可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专项许可,并持行政许可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北京工商出台的关于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
京工商发〔2008〕86号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网络交易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电子商务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电子商务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条例》的宣传和学习培训
《条例》的实施有利于规范网络交易秩序,打击网上违法行为,促进网络诚信体系建设。
为此,本市负有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提高对网上经营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依法履行监管理职责。
(一)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各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街道、社区工作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使经营者知法懂法,自觉按照《条例》的规定开展网上经营活动。
(二)加强学习培训,提高监管能力。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自身业务培训,积极组织执法人员学习《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条例》的有关内容和互联网知识,提高监管能力,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二、严格落实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准入规定,强化网上经营主体准入意识
《条例》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含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重新登记注册或不登记注册。
1.凡已经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且经营范围与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相一致的;
2.已经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规定,取得信息产业部或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完成网站备案,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3.在互联网上出售、置换自用物品,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网上经营活动。
1.除上述(一)所列情形外,其他利用互联网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主体,均应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网上经营活动;
2.原已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其经营范围超出原登记注册经营范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专项许可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专项许可,并持行政许可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三)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其登记注册按照《关于解决无证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经营住所问题的意见》(京工商〔2007〕19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立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条例》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网站主页公开其经营主体信息、已取得的相应许可或者备案证明、服务规则和服务流程等相关信息。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公开其主体资格信息,以利于加强自律,便于消费者查询识别和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监督。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2008年底前,在其设立的商务网站、网上商店或宣传网页首页下方,建立“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公示”链接,指向其信息公示子页面,所公示的主体资格信息必须真实。主体资格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予以更新。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主体资格信息公示内容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电子商务经营者营业执照上的主要登记事项,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全称、注册号、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和住所(经营场所);第二部分为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网站相关信息,包括其商务网站、网上商店、宣传网页的名称,域名,IP地址和网站(店)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四、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应当履行管理责任与义务
经营者利用互联网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主要依托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开设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网上商城、网络黄页以及其提供的网站主机托管、虚拟空间租赁、互联网接入等服务。因此,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对维护网上经营秩序、保障网上交易安全负有重要的责任与义务。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应当履行以下责任与义务:
(一)对签订服务合同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许可批准文件进行核查,并留存加盖被服务者公章的复印件。保存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二)建立电子交易记录,记载交易成交情况,并将交易记录保存至少两年;
(三)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公示提供链接技术支持;
(四)配合政府有关执法部门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调查取证和执法工作;
(五)建立内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
(六)维护网上经营秩序,发现电子商务经营者违法经营,应及时制止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五、加强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网上经营秩序
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条例》确定的管理目标和任务,本着促进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原则,明确重点,依法履职。要强化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主体准入管理,依法审批专项许可,严厉打击网上违法经营行为,切实维护网上经营秩序。
(一)采取措施,依法规范网上经营行为。目前,网上经营活动已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网上经营存在的诸多问题也对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各有关执法部门应当认真研究电子商务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网上经营的特点,提高技术手段的应用水平,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依法规范网上经营行为,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二)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管理合力。各有关部门在开展电子商务监督检查工作中,要建立部门间协作机制,加强工作配合,及时沟通有关情况。充分发挥电子商务行业协会作用,积极引导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履行登记注册或备案手续,加强自律,依法经营,规范促销,自觉维护网上经营秩序。开发建设并有效运用电子商务监控系统对辖区内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站加强巡查,及时制止和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1.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2.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行为;
3.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
4.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5.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6.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7.销售国家禁止销售的商品或服务行为;
8.侵犯他人对商品或服务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有权行为;
9.发布违法广告或虚假广告;使用虚假电子邮件地址在发送人身份或信息来源等方面误导其他交易人行为;
10.发布虚假商业信息或在发布的商业信息中含有诽谤等内容;在信息的传递过程中发送蓄意毁坏、恶意干扰、秘密截取或侵占任何系统数据和信息资料的电脑程序行为;
11.网上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的行为;
12.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查处电子商务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
1.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取得专项许可和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须取得专项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依法查处。
2.电子商务经营者没有在其设立的商务网站、网上商店或宣传网页首页上公开营业执照主要登记事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3.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未履行核查经营者身份信息义务,为无证、无照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4.消费者与电子商务经营者之间的消费权益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六、本意见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